湖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UNAN WIRE & CABLE ASSOCIATION,缩写:HNWCA)。第二条 :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湖南省内从事电线电缆产品、原材料、机械工业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生产、研发、检测、销售及使用等经济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立足湖南,服务湖南,促进湖南省电线电缆行业的繁荣与健康发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和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湖南省。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本会在国民经济计划和行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与制定或修订各项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共同利益;
(三)组织编辑刊物,宣传行业的发展情况,推荐知名企业和品牌;
(四)配合政府招商引资,开发专业市场;组织举办展览;
(五)组织专业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及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六)发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友好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会员企业竞争能力;
(七)协调本会与其他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材料、电线电缆设备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
(八)承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员待遇和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在经营过程中无不良纪录;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享有本会提供的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具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每年免费获取本会赠送的内部刊物;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免费获取各地政府最新的招商引资信息;
(八)免费咨询当地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行业信息;
(九)免费获取本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三)向本会反应行业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数据;
(四)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告无效,本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
(三)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4年5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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